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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2-07-14  10:46:15 来源:武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解读链接:http://www.wuqiang.gov.cn/art/2022/7/14/art_9995_427860.html

 

 

武政规20223

 

武强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经济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管理的

  

 

为加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挖掘开发区土地资源潜力,盘活存量土地,切实提高开发区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新上项目入园标准

(一)项目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低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其进入标准厂房或制造产业园。允许入园的企业投资强度应不低于200万元/亩,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应不低于300万元/亩,同时,与“标准地+承诺制”改革相结合,将亩均投入与土地出让价格挂钩,对亩均投入高的项目,按照《武强县招商引资政策二十条》规定,在用地价格上给予补贴。对特别优质、特别重大项目土地出让价格由县政府研究,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实行“一事一议”,但不得低于土地评估价。开发区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负责做好项目投资强度的监管核实工作。

(二)项目用地强度。园区内工业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0装备制造产业1.0,食品产业≥1.1,新材料产业≥1.0,乐器文化产业≥1.2,标准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容积率≥1.2);建筑系数不低于40%;绿地率不超过10%(其中: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绿地率不超过1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推行二层或多层厂房车间建设(层高不低于9米)。

(三)税收标准。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年纳税额不低于每亩10万元。

(四)建立项目会审制度。开发区内新上工业项目,由县政府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务局、发改局、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进行研究论证,保证引进项目质量,科学确定供地规模。

二、加强已供地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监督

(一)约定已供地项目建设期限。对于已经供应土地的工业项目,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项目方(受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应违约金。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合格的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因设计、工艺、建筑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其建设期限可酌情放宽,但应当在土地取得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书面申请,报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应违约金。

(二)实行项目建设计划备案和跟踪检查制度。对于已经供应土地的工业项目,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列出具体到月的年度施工计划,报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开发区管委会定期检查施工计划落实情况,对建设进度缓慢,有可能造成土地闲置的,发出书面警示通知,督促企业加快建设;书面警示达3次以上的纳入土地开发利用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不得参与新出让地块的公开竞买。

(三)严格分期供地条件和标准。对用地量较大的工业项目,按照“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的原则,预留规划用地范围,根据实际到位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供地。分期供地的项目,第一期未按约定时间及标准完成建设计划的,第二期不再予以供地。

(四)严格控制私下土地交易。已供地项目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未竣工的不可进行土地转让交易。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条件,计划进行土地转让的,需在土地转让前报经开发区管委会备案批准,受让方新上项目用地强度、亩均纳税须达到入园标准,并签订新的入园协议后方可进行土地转让交易。未经开发区管委会备案批准的私下交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得办理土地相关手续。

三、加大土地集约利用考核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一)建立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考核制度。开发区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年初核定区内企业上年度的单位土地工业年产值、单位土地创税率、投资强度、综合容积率等考核指标,对容积率、固定投资等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项目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建设或竣工投产(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等导致企业不能按期开工的除外),在缴纳违约金的同时,构成土地闲置的,闲置时间1年以上2年以内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规定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建设;闲置时间2年以上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依规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闲置土地但投资额度未达到合同约定,问题严重的,缴纳违约金;并由开发区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依规提出处置意见。

(三)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梳理园区企业、项目,对有意出租厂房、有意转型升级、有意合作提升的企业和“零纳税”企业、土地低效利用企业,全部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开展“腾笼换鸟”,最大限度盘活现有建设用地存量。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原武政规〔20222号作废,以此文为准)

 

                               武强县人民政府

                                202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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