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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河北绿业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业(名单详见各武强县公众信息网),未按规定接受2010年度年检验照,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款(十)项、《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分别由主管部门、投资人、股东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一款第(四)项和国家工商总局令第九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吊销的企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不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当事人将被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同时限制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行为。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按照登记管辖权的有关规定,分别向衡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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